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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名称权的主体是公民以外的各类组织体。
2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名称权属于法人等各类组织体专有,非经合法转让,其他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企业法人只准享有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主持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3名称权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公司等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等组织要取得名称权,都必须向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后才能缺德名称权。名称的变更、转让也需要登记。
4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找法网提醒您,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其财产意义非常大,不仅可以有偿转让,还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二、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吗
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名称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中的一种,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具有人格权的一切基本属性。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3.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 名称权可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