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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有效期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即对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者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保护,法律因而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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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的特征:
主体的平等性/解决方式的可选择性/内容的可处分性
民事诉讼的特征:
国家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诉的要素:
当事人/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反诉的要件:
①反诉发生在法院审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②反诉的当事人就是本诉的当事人。
③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
④反诉和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⑤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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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特征:
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贯穿诉讼全过程。
诉的标的的功能:
①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和中心
②判别诉的客观变更与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
③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④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依据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
①主体:当事人、检察院、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②内容:民事诉讼主体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
③客体: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价值原则:
(一)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价值(平等性/中立性/参加性/公开性)
实体公正价值(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二)诉讼效益价值
建立科学的诉讼体制
设置合理的诉讼程序
使得纠纷得到公正即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审判监督原则/支持上诉原则
处分原则的内容:
①享有者仅限于当事人和其法定诉讼代理人
②对象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
③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
④处分权的行使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辩论原则的内容:
①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
②范围:实体法律、程序法律、法律的适用问题
③形式:口头或书面形式
④辩论原则贯穿程序的全过程
⑤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对辩论权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审判公开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回避的情形和人员:
①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⑴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⑶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⑷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⑸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⑹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②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⑴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⑵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⑶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⑷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⑸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⑹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①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②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向群众公开。
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对社会公开。
④宣判公开。
⑤公众查阅裁判书。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上述两类案件属于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另外,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时,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提起诉讼与抗辩、反诉。
2、委托诉讼代理人。
3、申请回避。
4、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5、申请先予执行。
6、收集(包括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
7、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8、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9、请求裁判和选择调解。
10、自行和解与撤回诉讼
11、提起上诉
12、申请再审
13、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
①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②遵守诉讼秩序。
③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多数当事人。
②多数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③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多数当事人的诉讼,并在裁判中合一确定诉讼标的,对多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
①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page]
②把数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
③普通共同之诉是可分之诉。
④法院需分别作出判决。
担任诉讼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本案的共同诉讼人。
②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
③愿意担任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2、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在代理权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或其他基层法律从业者
2、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单位、社区或者所在团体组织推荐的人
委托诉讼的消灭:
1、诉讼终结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诉讼能力
3、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专属管辖的案件: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
①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②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③必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④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⑤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①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③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①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 ②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 ③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④本证与反证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下列人员不能做证人:
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②诉讼代理人
③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
证人的义务:
①按时出庭的义务
②如实供述的义务
③保守秘密的义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理由:
①基于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免予证明的事实:
①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②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③众所周知的事实
④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⑤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⑥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⑦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⑧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认的构成要件:
①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②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
③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④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法院审理下列三类案件不适用和解: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②涉及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性质的案件
③对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讼案件
④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
调解书的效力:
既判力/形成力/强制执行力。
不能适用诉讼和解的情况:
①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案件
②单纯的确认之诉,即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确认身份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等案件
③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尚未确定的诉论案件
④对于涉及身份关系,诸如亲子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案件
先予执行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③当事人提出申请
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
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③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强制措施使用原则
1.与妨害行为相当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3.一行为一强制原则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大的管辖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②争议的标的额应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①基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参加诉讼。
②在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③内容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
④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⑤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⑥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上诉提起的条件:
1.上诉对象合法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适格
3.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
4.递交上诉状
再审的特点:
1.程序产生的原因:
2.已生效的法院裁判、调解书有错误。
3.启动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和特定的案外人或是法院和检察院。
4.提起程序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5.程序的审级: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
6.审理的法院:原法院上一级法院、同级另一法院。
7.裁判的效力:非立即生效的第一审裁判,立即生效的终审裁判。 作者:逢山鬼泣时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7277942?jump_opus=1 出处:bilibi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