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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权利要求又称“从属权项”,是跟随独立权利要求之后,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或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下位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改进,本身必定落入独立权利保护范围之内,但通过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进一步优化和限定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同,但反映更加具体。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从属于在前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一般包括其所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内容两部分。
二、撰写是怎样的
除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它方式表达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需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
(2)特征部分。应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引用两项以上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多重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再为其他多重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有密切关系,是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再加以限制,这种限制由其特征部分所规定。所以从属权利要求不只在形式上属于它所引用的权利要求,而且在保护范围上也从属开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被引用的权利要求,本身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引用一项或几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3)在有附图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图中出现的,应将该特征的标记加注在权利要求中的该技术特征后面。
三、两部分关系是怎样
作为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的“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之所以能够构成一项完整的权利要求,原因在于他们之间通过“连接点”关联(此处连接点不指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之间的“其特征在于”这类形式上的连接点)。连接点的性质取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由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分为局部限定式的纵向附加型从权和整体限定式的横向附加型从权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的从权连接点的属性、显隐不同。
(1)对于纵向附加型从权。在该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由于限定性质为局部限定,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必然存在一个明确、清晰的连接点,该连接点一方面是“引用部分”引用权项的一个技术特征,另一方面是“限定部分”将要限定的限定对象,如果没有连接点的存在该项权利要求将缺乏引用基础,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经过对该连接点的“局部”限定后,本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总数虽然和被引用权项的技术特征总数没有发生变化,但附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细化了连接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
(2)对于横向附加型从权。在该类从属权利要求中,由于限定性质为整体限定,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之间的连接点可能并不明确,需要阅读者根据附加的技术特征与被引用权项的全部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行推导,该关系可以体现为时序先后、结构附属、应用场景等。由于是推导,难免出现不符合本意之处,因此撰写此类从权时应当重视连接点的凸显。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形下的连接点还受到引用部分引用的主题范围的限制。该连接点必须属于主题范围之内的内容,也就是说,整体限定只能向内限定以便缩小权利要求的主题范围,而不能外向限定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主题范围。